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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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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zoty中欧体育(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51年,初名广西省宜山师范学校。1958年更名为柳州专区宜山师范学校。1965年更名为河池专区宜山师范学校。1971年更名为河池地区宜山师范学校。1978年教育部批准以河池地区宜山师范学校为基础成立河池师范专科学校,同时撤销宜山师范学校。1979年河池地区复办宜山师范学校。1993年宜山师范学校更名为宜州民族师范学校。1994年河池师范专科学校更名为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宜州民族师范学校合并的基础上建立zoty中欧体育。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基础扎实、优势显著的国内知名区域高水平地方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zoty中欧体育;英文译名:Hechi University,英文简写:HCU。
学校注册网址:http://www.hcn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江路42号,邮编:546300。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校为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探索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与国际教育交流合作。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有创新精神、求实敬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坚持扎根河池、服务地方、面向基层的服务面向,坚持应用性、地方性和民族性的办学特色。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兴工、厚文,强师、拓新”的学科专业发展布局,紧密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振兴工科学科专业,厚植大文科优势,做强教师教育学科专业群,拓展与地方产业体系密切结合的新型学科专业,构建文、理、工、管、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形成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集群。
第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科学制定部门职责,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部门依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修德、弘毅、勤业、致远”,学校精神是“忠诚执著、求真朴实”。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按照章程办学;制定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按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调整配置给学校的教育资源等。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法律、法规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完善内部分配制度。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是学生自发组成的学生群众组织,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组 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校坚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为教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部门职能和岗位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工勤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为学校办学提供辅助和服务保障。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三)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平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顺应发展改革要求,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灵活、多元化的聘任制度,教职员工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建立退出机制。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展其长。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符合学术研究规律、与国家和学校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研评价与考核体系;完善面向服务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价与考核体系。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的依据。在招聘、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人事工作中,加强对师德的考察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员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对教职员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培训,促进各支队伍不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中国共产党zoty中欧体育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委员全体会议(以下称为“全委会”)或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为“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各项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加强对学校教材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提升新时代教材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委员中除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zoty中欧体育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行使监督、执纪、问责等职权。学校在二级党组织中设立纪委,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学院”)是履行学校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二级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二级学院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
二级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级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学术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按学校规定负责二级学院人事聘任和管理工作。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二级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党政共同负责制。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决策机构,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根据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
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若干系、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及内设机构,并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 学术管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学校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师评聘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优秀学术人才等。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校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
(六)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每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章程独立统筹行使对二级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每届任期4年,不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审议专业设置及其调整。
(三)审议并确定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并指导实施。
(五)参与审定所在教学单位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与实施。
(六)审定学校教材工作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在指导教材工作建设指导委员会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教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由教材工作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教材使用、教材出版规划以及教材推优工作。
(七)指导教学质量标准制定、教学监控体系建设、教学评估和专业评估等工作。
(八)根据实际需要,参与各类教学奖励、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相关项目的评比与推荐工作。
(九)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重要议题,以及其他需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长以及各二级学院长期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评估、教学督导等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热心学校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兼任。
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根据其章程,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研究生教育的咨询机构,是学位评定、授予或撤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及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议新增学位授权点的有关申请。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问题。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人选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本校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校长为委员会主席,委员人选分布原则上应涵盖所有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根据其章程,指导本单位学位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学院建立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开展咨询工作,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社会人士组成,委员由学校党委提名、聘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校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
校务委员会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履行职责,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
(三)学校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学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以及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
(五)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其他重要决策的出台和实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按照《zoty中欧体育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进行。
学校建立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二级工会,并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收集、反映同学诉求,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或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的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组成名单。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候任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学校在二级学院建立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职权,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办学保障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财务信息公开等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风险,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教育基金,通过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依法增加办学资源,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基金,确保支持和捐助目的的实现。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资产的完整安全,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产业经营,代表学校经营和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
第六十九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建设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和网络安全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各种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建设便利的体育健身设施,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关心和帮助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四节 校园建设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科学规划并合理利用校园土地及资源,确定校园建设规划,建设并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设智慧、文明、绿色和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资源统筹,优化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持续推进宜学、宜教、宜业、宜居校园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保护地域性、历史性、文化性、艺术性校园景观,结合时代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塑造特色鲜明的校园形象,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和办学需要可成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发展改革的咨询协调和监督机构。
第八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及学校代表等组成。
第八十五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和开展活动。
第三节 校友会
第八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其他兼职职务的社会人士。
第八十七条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八十八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八十九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
学校校徽形状呈圆形,采用红色、黄绿色、深蓝色和黑色的组合,与铜鼓的鼓面外形是一致的,象征着学校地处革命老区,又展现了团结、进取、热情的时代精神,也体现了所具有的铜鼓文化背景。zoty中欧体育的标识是以“河”字和“池”的第一个字母“h”、“c”构成基本骨架和第一识别元素。圆内环上方是采自毛泽东手稿集字“zoty中欧体育”的中文字体,下方是“zoty中欧体育”英文大写。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黄色字体“zoty中欧体育”。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2月1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经校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